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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护车闯红灯救护车作为享有通行权的特殊车辆,其在什么情况下拥有优先通行权,什么情况下通行权要受到限制?
通行权不能免除交通事故责任
为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以通行权。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拥有“尚方宝剑”,可以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享有通行权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看,特殊车辆享有通行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在此范围之内的车辆不享有这条规定的通行权。
(2),上述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上述车辆也不享有这条规定的通行权。
(3),享有通行权的人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权利。
(4),特殊车辆享有的内容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而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车辆仍然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因其是特殊车辆而有差别。
驾驶员要有规则意识
一般情况下,认定救护车是否担责,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提前开警示器和警报灯,如果确实是在执行紧急任务,那么其他交通参与者应采取避让措施,否则救护车就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特殊车辆驾驶员,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所驾特殊车辆,任务大,务必保证平稳驾驶。同时,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驾驶员平时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熟悉交通法规,加强规范驾驶操作,即使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也要以安全为前提。
人的生命大于一切,这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体现。作为市民和普通交通参与者,在遇到执行救援任务的救护车时,有义务做到让行,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创文明道路交通环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有通行权。
否则,一味地强调、强化特殊车辆路权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总之,路权不是无条件路权,而是建立在遵守规则和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