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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青岛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五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我市借鉴国内先进地区非急救转运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合理配置急救资源,充分运用好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手段,拓展非急救医疗服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非急救转运服务。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到2019年底,建立市场化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逐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增加非急救转运服务供给,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合法权益。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分类
非急救转运服务分为非急救医疗护送转运和医疗延伸助行转运服务两类,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标识要区别于院前急救救护车,具体由非急救转运平台进行管理规范。
(一)非急救医疗护送转运服务
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跨市、跨省的非急救长途转诊转院患者,放弃治疗出院患者等,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实施简单照护、搬运的医疗护送转运。
(二)医疗延伸助行转运服务
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治愈(好转)出院或转至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行动不便、残障、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等看病就医者,不需要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药械,仅需要专业搬运工具的助行转运。
四、实施步骤
(一)一阶段:鼓励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8月-9月)
联合发布《青岛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指导标准》(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相关运营管理机构提供非急救转运平台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到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开展平台建设。
(二)二阶段:支持建立非急救转运服务体系。(2019年9月-11月)
1.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与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成熟经验的转运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统一非急救转运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标识等,开展运行前急救等相关培训。
2.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车辆等相关信息,结合信息化评价机制,实现对转运服务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的实时监管,确保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有序化。各服务医疗机构在运行期间按照市场化规则合法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竞争,确保服务工作平稳运行。
(三)三阶段:强化监管,完善巩固。(2019年11月-2020年6月)
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超范围服务的行为进行督导,净化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化运营长效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
五、部门分工
做好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对于服务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全力为民谋利、为民尽责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一)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开展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为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减免医院内停车费用等争取便利条件。对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与整治行动。
(二)市公安局。对核准为救护用途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参与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参与联合整治和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急救转运运营行为,并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推进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非急救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规范经营,推动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急救转运服务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联合整治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完善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非急救转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患者的权益,坚决杜绝转运过程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对出现问题的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转运服务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运营管理及转运服务资格。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非急救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健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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